RoHS測試
RoHS指令發布背景介紹
瀏覽數:16031 發布時間:2021-10-26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號關于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 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規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據協調委員會于2002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本 , 鑒于:
(1)各成員國為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而制訂的法規或行政措施之間存在的差異能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于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合乎環境要求的回收和處理。
(2)歐盟理事會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開的會議上批準了部長理事會于2000年12月4日就預防原則通過的決定。
(3)歐盟委員會1996年7月30日回顧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的通訊強調了減少廢物中有害物質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產品和加工過程中限制使用這些有害物質的歐共體法規的潛在益處。
(4)理事會1988年1月25日為消除鎘環境污染的歐共體行動計劃的決定要求歐盟委員會刻不容緩地發展該計劃中的特殊措施。人類健康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應實施一個特別限制鎘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體戰略。決定強調在不存在適當的和更安全的選擇的情況下應限制鎘的使用。
(5)證據表明,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2003年1月27日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第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對于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必要。然而,盡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實質部分。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分類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鎘、鉛、六價鉻、聚溴聯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6)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確保顯著減少這些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形成的危險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體內可實現所選擇保護水平的方式是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質替代它們。限制這些有害物質的使用也就是提高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的可能性和經濟利益并減少它們對回收工廠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7)要科學研究與評估本指令管轄的物質,它們已在歐共體和成員國層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規定的措施考慮了現有的國際準則和建議并基于對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信息的評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體內產生危險,所以這些措施對實現所選擇的對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的保護水平是必要的。應及時檢查這些措施,必要時,考慮了獲得的科技信息后可進行調整。
(9)本指令的實施不影響共同體在安全和衛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體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別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會關于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的第91/157/EEC號指令。
(10)應考慮不含有重金屬、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聯苯(PBB)的電子電氣設備的技術發展。一旦獲得了科學證據和考慮了預防原則,應檢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質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確保對消費者的保護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來替代它們。
(11)如果從科技角度來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對環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于其對環境和健康帶來的益處,那么可免除執行替代品的要求。開發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繼續進行,以使它們符合電子電氣設備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需要。
(12)因為產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長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與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免除相關的科技進步的修改應由歐盟委員會按照委員會程序實現。
(14)實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應根據理事會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號決議規定的、實施授權給歐委會的權力的程序來采納。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 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規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據協調委員會于2002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本 , 鑒于:
(1)各成員國為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而制訂的法規或行政措施之間存在的差異能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于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合乎環境要求的回收和處理。
(2)歐盟理事會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開的會議上批準了部長理事會于2000年12月4日就預防原則通過的決定。
(3)歐盟委員會1996年7月30日回顧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的通訊強調了減少廢物中有害物質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產品和加工過程中限制使用這些有害物質的歐共體法規的潛在益處。
(4)理事會1988年1月25日為消除鎘環境污染的歐共體行動計劃的決定要求歐盟委員會刻不容緩地發展該計劃中的特殊措施。人類健康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應實施一個特別限制鎘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體戰略。決定強調在不存在適當的和更安全的選擇的情況下應限制鎘的使用。
(5)證據表明,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2003年1月27日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第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對于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必要。然而,盡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實質部分。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分類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鎘、鉛、六價鉻、聚溴聯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6)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確保顯著減少這些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形成的危險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體內可實現所選擇保護水平的方式是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質替代它們。限制這些有害物質的使用也就是提高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的可能性和經濟利益并減少它們對回收工廠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7)要科學研究與評估本指令管轄的物質,它們已在歐共體和成員國層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規定的措施考慮了現有的國際準則和建議并基于對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信息的評估。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體內產生危險,所以這些措施對實現所選擇的對人類和動物健康及環境的保護水平是必要的。應及時檢查這些措施,必要時,考慮了獲得的科技信息后可進行調整。
(9)本指令的實施不影響共同體在安全和衛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體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別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會關于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的第91/157/EEC號指令。
(10)應考慮不含有重金屬、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聯苯(PBB)的電子電氣設備的技術發展。一旦獲得了科學證據和考慮了預防原則,應檢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質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確保對消費者的保護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來替代它們。
(11)如果從科技角度來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對環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于其對環境和健康帶來的益處,那么可免除執行替代品的要求。開發電子電氣設備中有害物質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繼續進行,以使它們符合電子電氣設備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需要。
(12)因為產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長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與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免除相關的科技進步的修改應由歐盟委員會按照委員會程序實現。
(14)實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應根據理事會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號決議規定的、實施授權給歐委會的權力的程序來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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